接管黃馮|黃馮合夥人申推翻接管覆核被拒 官指法庭願意向客户提供協助
發布時間: 2021/02/19 18:10
最後更新: 2021/02/19 18:18
去年底遭律師會接管的黃馮律師行,其合夥人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推翻律師會的接管決定等,法官今(19日)頒下判詞,指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已提供完善機制,供律師樓於8天內就律師會的接管決定提出反對,惟黃馮未有採用該機制,便提出司法覆核,法官因此拒絕受理有關申請。法官於判詞中又強調,關注到黃馮的客戶所面對的困境,因此法庭願意提供適切協助,例如下令律師會向客戶發還部分款項等。
申請人黃馮律師行合夥人伍永雄;答辯人香港律師會。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附表2的相關條文列明,當律師行在收到律師會的接管通知後,可於8天內向高院原訟庭申請撤回有關命令。而黃馮早於2020年12月24日收到律師會的通知,因此其反對期限於今年1月4日或7日已屆滿。
法官同意律師會一方說法,指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已提供完善、特定的法定機制,供黃馮就律師會的決定提出反對,但黃馮卻未有採用該機制,反而申請司法覆核,而司法覆核理應是最終唯一選擇,法官因此拒絕受理黃馮要求推翻律師會接管決定的司法覆核。
至於黃馮質疑律師會拒絕接納他們所提出的替代方案,包括委託另一名律師代為處理客戶存於律師行的資金等,法官則認為上述質疑實際上亦只是希望推翻律師會決定,因此同樣拒絕受理。法官因此裁定黃馮一方敗訴,並需支付訟費。
法官於判詞中又特別提到有關受影響客戶的利益,法官指出黃馮的客戶帳戶中現時存有至少3.75億元,他明白客戶所面對的困境,無可否認,律師會對黃馮客戶亦有責任,因此法官認同律師會已盡力將對客戶的影響減至最低,而律師會亦必須在個別客戶和廣大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。
法官指,鑑於今次特別大規模的接管事件,或許這正正是適當時機去採取適切、度身訂造和創新的措施,以減輕客戶所面對的困難,例如於聆訊中有人提過,可以先向客戶提早發還部分資金,而只保留一小部分資金作調查之用,法官明言法庭隨時都願意提供相關協助或指引。
法官又於判詞中指,對於有客戶擔心黃馮被接管的行動中所引伸的費用,最終會由客戶承擔,律師會已澄清有關說法並不屬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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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